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流浪地球地26類商標(即:花邊和刺繡品、飾帶和編帶;紐扣、領扣鉤,飾針和縫針;假花;發飾;假發)與“流浪地圖”及其圖形近似,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不予注冊并駁回原告的商標復審決定。
原告認為“流浪地球”比“流浪地圖”更順口。加上電影《流浪地球》的緣故,“流浪地球”比“流浪地圖”的知名度更高。此外流浪地圖給人感覺不倫不類,甚至是錯別字的感覺,因為地圖哪有流浪的?但是說地球流浪就還可以。即流浪地球的詞匯更容易得到大家的接受。
此外,其他類別一樣的情形的商標也能獲得通過,基于公平及信賴保護原則,對原告的商標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通過。
通過在“中國商標網”檢索發現,在第29類、35類、39類、41類等類別中,不同的申請人分別申請了“流浪地球”及“流浪地圖”,在類似群上也能獲得通過,如果類似的情形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那么商標審查標準的權威性會受到極大的挑戰,會讓人誤認為審查標準更多依據的是審查員個人的主觀意志而非執行嚴格的審查標準。另,原告當初查詢商標時,因有類似的案例的存在從而認為:原告如申請該商標亦可以獲得通過,但現一樣的情形卻被駁回申請,原告認為這有悖于信賴保護原則。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準“流浪地球”注冊為第26類商標,不但主觀隨意性太強,有違公平、公正,違反了憲法的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應當予以撤銷。
該商標的注冊也不會對電影《流浪地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事實上電影《流浪地球》劇及其中國電影公司也沒有對“流浪地球”商標提出異議。
該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經受理,原告希望中國有更多好商標能進入社會,滿足社會進步和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